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61號
TCDV,103,消債補,61,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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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6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致芬
代 理 人 廖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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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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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應提出最│
│ 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㈡聲請人或子女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應詳述領取之金額│
│ 併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補助轉帳明細) │
├───────────────────────────┤
│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
│ 103年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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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