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18號
原 告 魏正然
被 告 謝麗嬌
兼法定代理人 謝明仁
被 告 謝貴生
謝克彥
謝美津
謝陳梅卿
謝啟仁
謝文輝
謝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主張欲代位請求分割之不動產係在臺北市中正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