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3年度,165號
TCDV,103,婚,165,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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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165號
原   告 陳中桂
原告與被告黃氏水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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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