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107號
原 告 詹秀玲即詹顗臻
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一、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確實載明該當 法律要件之原因事實)。
理 由
一、涉及之法律規定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合程式,於法不合,自應 定期間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