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427號
TCDV,103,司聲,427,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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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熙
相 對 人 佐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錦惠
相 對 人 張寶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玖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517號假扣押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台幣95,000元為擔保,並以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三、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並提出本院假扣押 裁定、提存書、相對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 書為證,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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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佐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