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黃俊慧
代 理 人 張瑞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