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杰英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均自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三、四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正 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薇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