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107號
TCDV,103,司票,1107,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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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劉俞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沈建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確認本票發票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確認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
  合)?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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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