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聲 請 人 劉俞暄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沈建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確認本票發票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二、確認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 合)?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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