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聲 請 人 張朝旭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君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各紙本票請求之金額(因聲請金額與票面總金額不符, 如相對人有清償,請敘明係對何張本票為清償)。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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