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052號
TCDV,103,司票,1052,201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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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張朝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君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各紙本票請求之金額(因聲請金額與票面總金額不符,
  如相對人有清償,請敘明係對何張本票為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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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