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黃山田
黃何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山田、黃何勸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黃錦地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4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4月23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 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 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
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 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錦地(全部)。 嗣債務人黃錦地於(1)101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 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104年4月 30日,並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 限利益,詎債務人黃錦地已逾期繳息,迭經催討無效,是 已喪失期限利益,計尚欠本金600,23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⑵98年5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約定應於每 月27日繳款截止日之前向聲請人清償帳款,並定有利息及 違約金,惟債務人未依約定繳納,計尚欠本金25,519元及 利息、違約金,綜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 明細歸戶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查詢各一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 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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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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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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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肚區 │榮華 │ │388 │建│239.68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 │人:黃山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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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大肚區 │榮華 │ │389 │建│216.01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 │人:黃山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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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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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大肚區榮│住家用、加強磚造│一層:93.45 │ │全部(所 │
│ │ │華段388、389地│、二層樓房 │二層:102.35│ │權人:黃│
│ │ │號 │ │電梯樓梯間:│ │何勸) │
│ │174 ├───────┤ │6.6 │ │ │
│ │ │臺中市大肚區博│ │總面積: │ │ │
│ │ │愛街52巷8號 │ │202.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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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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