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03號
TCDV,103,司拍,103,201403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李耀鑫
聲 請 人 張茂雲
聲 請 人 魏瑞江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順福
相 對 人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 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500,000元,約定有利 息、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並於102年11月1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魏瑞江張茂雲李耀鑫所負債務之 擔保,並設定普通抵押權新臺幣21,600,000元予魏瑞江、張 茂雲、李耀鑫(其三人所擔保之債權額比例各為3分之1),依 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 債18,500,000元,已屆103年1月29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3件、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1件、本票4件(以上均影本)暨土地暨建物登記 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區 │後壠子│ │225-11 │建│1573.00 │168/10000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西區後壠│三十二層樓房 │第十九層:39│陽台: │ │
│ │ │子段225-11地號│ │4.18 │39.31 │全部 │
│ │8950├───────┤ │合計:394.18│ │ │
│ │ │臺中市西區臺灣│ │ │ │ │
│ │ │大道二段285號 │ │ │ │ │
│ │ │19樓之1 │ │ │ │ │
├─┴──┴───────┴────────┴──────┴─────┴────┤
│共有部分:後壠子段8963建號,9155.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0 │
└───────────────────────────────────────┘

1/1頁


參考資料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