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聲 請 人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美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掛失之公司股票,股票號碼為何?(請依序 一一列出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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