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214號
TCDV,103,司催,214,201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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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掛失之公司股票,股票號碼為何?(請依序
  一一列出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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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