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656號
TCDV,103,司促,9656,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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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債 權 人 黃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寺廟:黃安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寺廟:黃安瀾之登記相關資料。
  ㈡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
   之意思而為之之相關證明。
  ㈢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清標及其繼承人
   」、「黃火及其繼承人」、「黃田水及其繼承人」、「黃
   守明及其繼承人」、「黃塗生及其繼承人」之記載矛盾且
   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為何人
   ?
   □黃清標、黃火、黃田水、黃守明、黃塗生
   □黃清標、黃火、黃田水、黃守明、黃塗生已死亡,為其
    繼承人。(若勾選此項,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
    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請聲請人勾選其中一項
    ,供本院憑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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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