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債 權 人 黃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寺廟:黃安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寺廟:黃安瀾之登記相關資料。
㈡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
之意思而為之之相關證明。
㈢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清標及其繼承人
」、「黃火及其繼承人」、「黃田水及其繼承人」、「黃
守明及其繼承人」、「黃塗生及其繼承人」之記載矛盾且
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為何人
?
□黃清標、黃火、黃田水、黃守明、黃塗生
□黃清標、黃火、黃田水、黃守明、黃塗生已死亡,為其
繼承人。(若勾選此項,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
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請聲請人勾選其中一項
,供本院憑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