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555號
TCDV,103,司促,9555,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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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55號
債 權 人 許宸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輝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利息起算日。
  ㈡本票背書連續之證明。
  ㈢確認本件付款人爲何?
  ㈣確認各紙本票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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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