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55號
債 權 人 許宸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輝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利息起算日。
㈡本票背書連續之證明。
㈢確認本件付款人爲何?
㈣確認各紙本票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