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403號
TCDV,103,司促,9403,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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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03號
債 權 人 謝美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育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以450萬元計算利息之依據(依證物所載債務人向債權
   人清償450萬元,惟借款為4,184,771元,其餘抵充利息)
   。
  ㈡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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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