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401號
TCDV,103,司促,9401,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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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
債 權 人 諒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滄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紀穎裕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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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諒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