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851號
TCDV,103,司促,7851,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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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51號
債 權 人 連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薛志忠薛富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支票號碼XG0000000~XG0000000、XG0000000、XG0000000
   、XG0000000~XG0000000、XG0000000~XG0000000之退票
   理由單影本22件。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依票據法第69條第
   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
   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
   準用之。)?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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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