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803號
TCDV,103,司促,7803,201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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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03號
債 權 人 清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桂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趙金生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助信律師 即趙金生之遺產管理人住居於苗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 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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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