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801號
TCDV,103,司促,7801,201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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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
債 權 人 楊張淑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邑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請求金額之依據為何(即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3,099,4
   50元之計算明細為何。)。
  ㈣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及請求自99年3月11日起算利息之依
   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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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