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
債 權 人 楊張淑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邑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請求金額之依據為何(即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3,099,4
50元之計算明細為何。)。
㈣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及請求自99年3月11日起算利息之依
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