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
債 權 人 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雙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雙
」麟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提出證明文
件。
㈡請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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