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債 權 人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 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2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
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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