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債 權 人 何英珍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宏謀即林新賀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權人何英珍背書連續證明之資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