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806號
TCDV,103,司促,6806,201403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
債 權 人 何英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宏謀即林新賀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權人何英珍背書連續證明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