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
債 權 人 桂冠歐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正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菊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對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