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55號
TCDV,103,司促,5155,2014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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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
債 權 人 林韋成
債 權 人 林育賢
上列兩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榮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並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及法律依據。㈡請釋明尚未屆期之金額請求之依據。」,此 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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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