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11號
TCDV,103,司,11,201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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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1號
受 罰 人 林宜全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於民
國103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陳起賀」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宜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受罰人為林宜全,而於主文欄中竟記載 「陳起賀」,再參酌理由欄第二項記載之內容,核屬顯然錯 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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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