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楊謹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鈞閔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8號移轉所
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8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42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