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顏汪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邱宏建
邱宏禧
邱枋秀琴
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126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5,4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