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083號
TCDV,102,訴,2083,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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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83號
原   告 柯緁展
被   告 廖德為即協和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廖斯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1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並附繕 本):
(一)原告主張乘客王愉蓓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需支出醫藥費用 新臺幣(下同)35,000元、房租費用8,000元部分等損害 ,該直接被害人王愉蓓既非本件中古輪胎買賣契約之契約 當事人,原告亦非此部分損害之直接被害人,則概由原告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損 害賠償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於本件向被告請求賠償之法 律依據或事實陳述,有無補充陳述或變更?或有無追加原 告之情形?
(二)原告主張支出事故相關拖吊費用6,600元及車輛修繕估價 費用4,000元,未見提出單據或其它證據方法,請併予提 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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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