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4號
原 告 陳振明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發錞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
項。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規定,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林張燕桂已死亡,原告應陳報其全體繼承人
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二、受告知訴訟人張庭瑞已死亡,原告應陳報其全體繼承人之真
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相關資料。
三、原告應陳報被告劉楊說、劉明旺、黃劉月女、劉秀美即劉芃
宜、劉炳榮、劉朝卿、劉阿洲、劉美蘭為本件繼承人之相關
證據及法律規定。
四、原告應陳報被告劉侃戶籍謄本所載「註銷戶籍」係何意義?
五、原告應依其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資
料,確認本件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完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