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71號
TCDV,102,訴,1371,2014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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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林松瑞
被 上訴人 林草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3年2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26, 002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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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