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奇郲時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宛臻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游雅蕙
被 告 王耀鼎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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