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88號
TCDV,102,家訴,88,2014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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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大博即陳隆博
      陳建志
      陳成欽
      陳秀惠
      陳萬壽雄
      黃俊穎
      羅鳳美
      劉鳳嬌
      陳奕宏
      陳昭文
      陳惠玲
      陳惠珠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 3年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於103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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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