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陳桂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明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2號確認共有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
3,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