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共有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72號
TCDV,102,家訴,72,201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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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陳桂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明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2號確認共有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
3,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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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