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上七人共同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被 告 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哲訴訟代理人 陳謙方被 告 蔡俊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被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被 告 張智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人 許榮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4 月3 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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