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緝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澄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9
199、19200、19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澄松及同案被告林榮興、葉宏勳、張 振華、賴坤堂、呂怡霖、彭洪振、鐘祥泰、李瑚琴(均經本 院審理判決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潘阿玉、楊梓桔 、陳碧其、鐘明忠、李國慶、廖鐵雲、曾育傳、葉明德、吳 偉立、鄧劉富美、黃天三、劉秋香、李雲平(經本院審理判 決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吳世雄(經本院審理判決 有期徒刑3月確定)、孔令傑、蕭繡麗(經本院審理判決有 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等人因急需現金週轉,適見中福 興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0段00號6樓C室,下稱中福 公司)所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乃與如附表(一)所示 之各業務員接洽,惟其等人因未任職,或因年收入太低,不 符合信用貸款之條件。然因該等業務員每辦成一件貸款,可 向中福公司領取新台幣(下同)1萬5千元不等之佣金,遂提 供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服 務(在職)證明書,以供客戶可以順利獲得申貸。其等明知 該情,竟分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業務員基於偽造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該等業務員分別提供林澄松等人之年籍等資 料,經由同公司之業務員陳思惠等人(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8月)委請,某真實姓名不詳而被稱呼為「林先生」之 成年男子,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前數日,在不詳 之處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並將偽造 之如附表(二)所示各服務單位及各負責人之印章,分別蓋 用在同表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而偽造成除李 瑚琴、劉秋香、李國慶、蕭繡麗外,其餘諸人分別在各申報 單位任職之服務(在職)證明書。其等繼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行使日期,在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對保人員前往中 福公司核辦對保時,據以行使該偽造之扣繳憑單及服務(在 職)證明書(李瑚琴、劉秋香、李國慶、蕭繡麗未行使偽造 之服務證明書),持向該合作社辦理「歡心理財」免保人消 費性貸款30萬元,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各申報單位(服 務單位)、各扣繳義務人(負責人)、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 作社放款審核之正確性。其等於借得30萬元後,扣除各種費
用外,尚需向中福公司購買納骨塔位,實得僅約15萬元左右 。迨88年1月27日,經員警在台中市○○路0段00號6樓查獲 中福公司涉犯違反公司法罪嫌,再至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 社扣取借款人之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共1211袋),而 發現上情。因認被告林澄松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2條之關於服務之證書罪嫌 。
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83條 等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已將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從新從 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 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 法律,尚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 用新法第2條第1項,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按於中華民 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 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
㈠按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 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 。二、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年以上 、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四、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1年。前項期間, 自犯罪成立之日起 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算。」;又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如依 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 ,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 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 ,如達於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 其停止原因 視為消滅」。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 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 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 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 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 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 日起算。」;修正後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 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 緝者,亦同。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 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 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
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 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三、依第1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 或通緝, 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 。前2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 之期間,一併計算」。
㈡另按追訴權之性質,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 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故追訴權 消滅之要件,當以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未於限期內起訴為要 件。蓋未起訴前,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無從對於犯罪之 國家刑罰權確認其有無及其範圍;而倘經起訴,追訴權既已 行使,原則上即無時效進行之問題。故刑法第80條第1項有 關追訴權時效之規定,乃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將原規定 之追訴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修正為因一定期 間內「未起訴」而消滅。又依修正後刑法第83條之規定,偵 查期間除有法定事由外,追訴權時效不停止進行。故如時效 期間過短,有礙犯罪追訴,易造成寬縱犯罪之結果。為調整 行為人之時效利益及犯罪追訴之平衡,刑法第80條第1項各 款有關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乃併予修正,並依最重法定刑輕 重酌予提高(各該修正理由參照)。準此,刑法修正前關於 追訴權之時效規定,係指刑事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 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 權之效果(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842號判決要旨參照 )。
㈢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關於服務之證書等罪嫌,其法定均為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為10年;再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加計因通 緝無法開啟審判之停止進行期間2年6月(即10年追訴權時效 期間4分之1),修正前之追訴權時效加計停止期間即為12年 6月。而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 效為20年,加計停止進行之期間5年(即20年追訴權時效期 間4分之1),則修法後之追訴權時效加計4分之1停止期間為 25年。是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 效期間之規定,修正後之新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顯不利於 被告。故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之計算,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80條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 ,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先予敘明。三、復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
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 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 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亦為修正前 刑法第83條所明定。更按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 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所謂實施偵查者,係指 檢察署收受警局移送書或告訴、告發之日起為檢察官發動偵 查權之時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釋字第123 號解釋意旨參照、最高法院82年9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
四、經查:
㈠被告被訴涉犯刑法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2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關於服務之證書等罪嫌,且被告之犯罪行為終 了日為88年12月11日,故其追訴權時效應自該日起算。 ㈡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關 於服務之證書等罪嫌,其法定均為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 徒刑,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為10年;又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 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4分之1即為2年6月。 ㈢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23、138號解釋意旨及最高 法院82年9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已實施偵查 且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故本件須加計發佈通緝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期間,亦 即本件發佈通緝日為91年11月8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則為 88年3月12日(按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烏日分局 刑事案件報告書之日),共有3年7月25日之期間,並無追訴 權不行使之情形。
㈣本件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而於89年12月29日提起公訴,並於 90年1月16日繫屬本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1月16日中檢楠剛88偵 019199字第615號函附卷可參。此期間之追訴權時效應繼續 進行,亦即案件自本院繫屬日減去提起公訴日之期間,共18 日之期間不計算。
㈤從而,本件追訴權時效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86年12月11 日起算,分別加計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即10年、因通緝而停 止期間即2年6月、不生時效進行期間3年7月又25日後,再扣 除提起公訴至法院繫屬日之期間即18日,則本件追訴權時效 應於103年1月18日即告完成。
五、綜上所述,上述各項期間加總計算後,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罪 之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惟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其所犯上開偽 造文書等罪嫌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準此,揆諸前 揭規定及意旨、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附表一:偽造、變造之扣繳憑單及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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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所得人│給付總額│扣繳稅額│年度│申 報 單 位 │扣 繳│業 務 員│
│ │姓 名│(新台幣)│(新台幣)│ │ │義務人│行使日期│
│ │ │ │ │ │ │ │貸款編號│
│ │ │ │ │ │ │ │偽造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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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孔令傑│646700 │88020 │ 85 │龍輝建築物管│饒財貴│徐碧濃 │
│ │ │ │ │ │理維護股份有│ │86.12.08│
│ │ │ │ │ │限公司 │ │303號 │
│ │ │ │ │ │ │ │無 │
├──┼───┼────┼────┼──┼──────┼───┼────┤
│ 二 │楊梓桔│835000 │50100 │ 85 │界典有限公司│賴瓊隆│廖子淇 │
│ │ │ │ │ │ │ │86.12.08│
│ │ │ │ │ │ │ │305號 │
│ │ │ │ │ │ │ │無 │
├──┼───┼────┼────┼──┼──────┼───┼────┤
│ 三 │陳碧其│673020 │40381 │ 85 │彪航國際有限│董南豪│石俊龍 │
│ │ │ │ │ │公司 │ │86.12.08│
│ │ │ │ │ │ │ │307號 │
│ │ │ │ │ │ │ │無 │
│ │ │ │ │ │ │ │ │
│ │王美惠│337410 │20245 │85 │正騏拖運有限│呂原吉│無 │
│ │ │ │ │ │公司 │ │ │
├──┼───┼────┼────┼──┼──────┼───┼────┤
│ 四 │蕭繡麗│834500 │50070 │ 85 │一光環境事業│楊樹東│石惠禎 │
│ │ │ │ │ │維護行 │ │86.12.05│
│ │ │ │ │ │ │ │310號 │
│ │ │ │ │ │ │ │無 │
├──┼───┼────┼────┼──┼──────┼───┼────┤
│ 五 │鐘明忠│849500 │50970 │ 85 │氤岩股份有限│周火樹│石惠禎 │
│ │ │ │ │ │公司 │ │86.12.17│
│ │ │ │ │ │ │ │313號 │
│ │ │ │ │ │ │ │無 │
├──┼───┼────┼────┼──┼──────┼───┼────┤
│ 六 │李國慶│813400 │48804 │ 85 │國慶建材有限│何淑芬│莊家蓉 │
│ │ │ │ │ │公司 │ │86.12.17│
│ │ │ │ │ │ │ │314號 │
│ │ │ │ │ │ │ │偽造之國│
│ │ │ │ │ │ │ │慶建材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何淑芬印│
│ │ │ │ │ │ │ │文各壹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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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廖鐵雲│825480 │35748 │ 85 │通力油漆行 │張阿水│石惠禎 │
│ │ │ │ │ │ │ │86.12.15│
│ │ │ │ │ │ │ │316號 │
│ │ │ │ │ │ │ │偽造之通│
│ │ │ │ │ │ │ │力油漆行│
│ │ │ │ │ │ │ │、張阿水│
│ │ │ │ │ │ │ │印文各壹│
│ │ │ │ │ │ │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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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曾育傳│824000 │49440 │ 85 │第一站商行 │陳國輝│程鴻學 │
│ │ │ │ │ │ │ │86.12.15│
│ │ │ │ │ │ │ │317號 │
│ │ │ │ │ │ │ │無 │
├──┼───┼────┼────┼──┼──────┼───┼────┤
│ 九 │葉明德│867000 │52020 │ 85 │勇誠汽車有限│王延元│鄭懷明 │
│ │ │ │ │ │公司 │ │86.12.15│
│ │ │ │ │ │ │ │318號 │
│ │ │ │ │ │ │ │無 │
├──┼───┼────┼────┼──┼──────┼───┼────┤
│ 十 │吳偉立│645000 │38700 │ 85 │京典汽車修配│黃明賢│鄭懷明 │
│ │ │ │ │ │廠 │ │86.12.19│
│ │ │ │ │ │ │ │319號 │
│ │ │ │ │ │ │ │無 │
├──┼───┼────┼────┼──┼──────┼───┼────┤
│十一│鄧劉富│627500 │37650 │ 85 │軒茂木業股份│陳世明│程鴻學 │
│ │美 │ │ │ │有限公司 │ │86.12.16│
│ │ │ │ │ │ │ │325號 │
│ │ │ │ │ │ │ │偽造之軒│
│ │ │ │ │ │ │ │茂木業股│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司、陳世│
│ │ │ │ │ │ │ │明印文各│
│ │ │ │ │ │ │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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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黃天三│652000 │39120 │ 85 │財團法人魏吳│魏振豐│程鴻學 │
│ │ │ │ │ │雙雙啟智紀念│ │86.12.20│
│ │ │ │ │ │文教基金會 │ │534號 │
│ │ │ │ │ │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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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劉秋香│835020 │50101 │ 85 │成銘營造有限│許龍財│王緒宏 │
│ │ │ │ │ │公司 │ │86.12.20│
│ │ │ │ │ │ │ │329號 │
│ │ │ │ │ │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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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李雲平│837500 │32227 │ 85 │寶筑企業股份│蘇振輝│程鴻學 │
│ │ │ │ │ │有限公司 │ │86.12.23│
│ │ │ │ │ │ │ │332號 │
│ │ │ │ │ │ │ │偽造之寶│
│ │ │ │ │ │ │ │筑企業股│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司、蘇振│
│ │ │ │ │ │ │ │輝印文各│
│ │ │ │ │ │ │ │壹枚。 │
└──┴───┴────┴────┴──┴──────┴───┴────┘
附表二:偽造之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及印文┌──┬───┬────┬────┬──────┬───┬───────┐
│編號│在職人│所任職位│任職日期│服 務 單 位 │負責人│偽造文書及印文│
│ │姓 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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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孔令傑│業務經理│75.09.01│龍輝建築物管│饒財貴│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理維護股份有│ │(偽造之龍輝建│
│ │ │ │ │限公司 │ │築物管理維護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饒│
│ │ │ │ │ │ │財貴印文各壹枚│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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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楊梓桔│設計組組│75.05.10│界典有限公司│賴瓊隆│在職證明書壹份│
│ │ │長 │ │ │ │(偽造之界典有│
│ │ │ │ │ │ │限公司、賴瓊隆│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三 │陳碧其│運輸組組│79.04.24│彪航國際有限│董南豪│服務證明書壹份│
│ │ │長 │ │公司 │ │(偽造之彪航國│
│ │ │ │ │ │ │際有限公司、董│
│ │ │ │ │ │ │南豪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王美惠│財管部會│83.10 │正騏拖運有限│呂原吉│在職證明書壹份│
│ │(陳碧│計 │ │公司 │ │(偽造之正騏拖│
│ │其之妻│ │ │ │ │運有限公司、呂│
│ │) │ │ │ │ │原吉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四 │蕭繡麗│清潔部組│82.03.01│一光環境事業│楊樹東│在職證明書壹份│
│ │ │長 │ │維護行 │ │(偽造之一光環│
│ │ │ │ │ │ │境事業維護行印│
│ │ │ │ │ │ │文壹枚、楊樹東│
│ │ │ │ │ │ │印文貳枚)。 │
├──┼───┼────┼────┼──────┼───┼───────┤
│ 五 │鐘明忠│副總 │84.09.26│氤岩股份有限│周火樹│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公司 │ │(偽造之氤岩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周│
│ │ │ │ │ │ │火樹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六 │李國慶│總經理 │79.01.05│國慶建材有限│何淑芬│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公司 │ │(偽造之國慶建│
│ │ │ │ │ │ │材有限公司、何│
│ │ │ │ │ │ │淑芬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七 │廖鐵雲│噴漆組組│83.10 │通力油漆行 │張阿水│在職證明書壹份│
│ │ │長 │ │ │ │(偽造之通力油│
│ │ │ │ │ │ │漆行、張阿水印│
│ │ │ │ │ │ │文各壹枚)。 │
├──┼───┼────┼────┼──────┼───┼───────┤
│ 八 │曾育傳│總務股組│80.03.20│第一站商行 │陳國輝│在職證明書壹份│
│ │ │長 │ │ │ │(偽造之第一站│
│ │ │ │ │ │ │商行、陳國輝印│
│ │ │ │ │ │ │文各壹枚)。 │
├──┼───┼────┼────┼──────┼───┼───────┤
│ 九 │葉明德│修護課課│83.04 │勇誠汽車有限│王延元│在職證明書壹份│
│ │ │長 │ │公司 │ │(偽造之勇誠汽│
│ │ │ │ │ │ │車有限公司、王│
│ │ │ │ │ │ │延元印文各壹枚│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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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吳偉立│行政部經│80.06 │京典汽車修配│黃明賢│在職證明書壹份│
│ │ │理 │ │廠 │ │(偽造之京典汽│
│ │ │ │ │ │ │車修配廠、黃明│
│ │ │ │ │ │ │賢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十一│鄧劉富│作業部經│80.07.18│軒茂木業股份│陳世明│在職證明書壹份│
│ │美 │理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軒茂木│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陳世明印文各│
│ │ │ │ │ │ │壹枚)。 │
├──┼───┼────┼────┼──────┼───┼───────┤
│十二│劉秋香│工務部組│83.03.05│成銘營造股份│許龍財│在職證明書壹份│
│ │ │長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成銘營│
│ │ │ │ │ │ │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許龍財印文各│
│ │ │ │ │ │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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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李雲平│生產部組│80.04.28│寶筑企業股份│蘇振輝│在職證明書壹份│
│ │ │長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寶筑企│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蘇振輝印文各│
│ │ │ │ │ │ │壹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