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進陵
具 保 人 羅賢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賢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林進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 羅賢岳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