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21號
TCDM,103,聲,821,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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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金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金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金浪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2 、5 所示 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 行,同年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 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 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 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 刑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 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 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 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 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 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 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 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



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 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 第187 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受刑人羅金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自由等罪,經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 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 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 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4 之罪 刑,業經本院於103 年1 月13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5167號 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該裁定並於103 年 1 月22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 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3 年6 月 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 屬適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0條(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羅金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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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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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2年1月23日 │101年11月17日 │102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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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5307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653 、 │102 年度毒偵字第653 、 │
│ │ │1124號 │1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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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977號 │102年度訴字第1171號 │102年度訴字第1171號 │
│實├───┼────────────┼────────────┼────────────┤
│審│判決日│102年9月26日 │102年10月31日 │102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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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977號 │102年度訴字第1171號 │102年度訴字第1171號 │
│決├───┼────────────┼────────────┼────────────┤
│ │確定日│102年10月28日 │102年11月25日 │102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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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是 │否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年度執字第12566號 │ 102年度執字第13386號 │ 102年度執字第13386號 │
│ │②編號1 至4 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4 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4 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10月 │ 期徒刑2年10月 │ 期徒刑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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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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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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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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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 年2 月1 日(聲請書附│101年12月31日 │ │
│ │表誤載為102年1月31日) │ │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653 、 │102年度偵字第15870號 │ │
│ │1124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171號 │102年度易字第3240號 │ │
│實├───┼────────────┼────────────┼────────────┤
│審│判決日│102年10月31日 │102年12月12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171號 │102年度易字第3240號 │ │
│決├───┼────────────┼────────────┼────────────┤
│ │確定日│102年11月25日 │103年1月6日 │ │
├─┴───┼────────────┼────────────┼────────────┤
│是否為得易│否 │否 │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2年度執字第13386號 │103年度執字第2776號 │ │
│ │②編號1 至4 已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2年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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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