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98號
TCDM,103,聲,698,201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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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國華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產品龍飛鳳舞機臺(含IC版壹片)壹個、魔法球機臺(含IC版壹片)壹個、滿貫數字彩金機臺(含IC版壹片)壹個、賭資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國華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2257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2月20日確 定,103年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電子產 品龍飛鳳舞機臺(含IC版1片)1個、魔法球機臺(含IC版1 片)1個、滿貫數字彩金機臺(含IC版1片)1個、賭資新臺 幣486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屬專科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 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國華因犯賭博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257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電子產品龍飛鳳舞機臺 (含IC版1片)1個、魔法球機臺(含IC版1片)1個、滿貫數 字彩金機臺(含IC版1片)1個、賭資新臺幣4860元,均為被 告葉國華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在 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 當,並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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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