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3年度,867號
TCDM,103,中交簡,867,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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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速偵字第1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進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林進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
(二)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3025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9年 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茲被告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 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 新聞,竟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 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所為實有不該;惟 本件幸未發生實害,並考量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40毫克,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1453號
被 告 林進智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號2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進智曾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1月 2日,以98年度中簡字第302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甫於99年 2月1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自103年2 月25日下午6時許起,至同日下午7時許止,在臺中市太平區 太平路「921公園」內飲用啤酒後,竟仍騎乘車牌號碼 000- 000號輕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下午7時52分許,行 經臺中市太平區太平路與國中巷交岔路口時,因行車未戴安 全帽為警攔查,發現林進智身上酒味甚濃,乃對其施以酒精 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0毫克。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進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 1份附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檢察官 柯 學 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 贊 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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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