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吉震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雅婷
被 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代 表 人 劉明忠
上列原告因有關商品檢驗法事件,對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為之
102 年9 月16日經標五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經
訴願駁回,原告對此仍有不服,而於一0三年三月十七日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而按提起行政訴訟,經訴願程序者,應依行政訴訟
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於起訴狀內附具訴願決定書
。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附具上開裁處書、訴願決定書影本,
尚無從憑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何,故應一併命其補正上開裁處
書、訴願決定書。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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