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403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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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林得生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梅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林錫香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徐林淑雲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香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華(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棉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蔡詩郎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得生林錫香、徐林淑雲林淑香林淑梅、林淑華林淑棉為原告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陳粉於民國101 年1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林得生林錫香、徐林淑雲、林淑 香、林淑梅、林淑華、林淑棉為原告林陳粉之繼承人,有繼 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5 頁至第22 6 頁),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 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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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