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403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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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陳阿斗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蔡詩郎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 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亦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於 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 度台抗字第217 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 訴訟,必以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前 當事人已死亡,則為自始欠缺當事人能力,無從命補正,亦 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原告陳阿斗於民國82年12月31日提起本件租佃爭議訴 訟前即已死亡,有原告陳阿斗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 卷第259 頁),故原告陳阿斗於本件租佃爭議訴訟中自無 當事人能力,無為當事人之資格,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陳 阿斗之起訴。至原告陳阿斗之繼承人陳蔡麗卿、陳秋香、陳 秋美、陳秋雲雖於93年2 月11日,具狀聲請承受訴訟,惟民 事訴訟法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 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 起訴前死亡者,即屬當事人能力要件之欠缺,且該訴訟要件 之欠缺係屬無從補正事項,已如前述,故依上開說明,自無 從適用上開規定命或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餘地,併此敘明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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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