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3號
TYDV,103,除,53,201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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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伯昌即昌信水電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劉朝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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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昌信水電材│ 臺灣銀行桃興分行 │ 16,733 │ AH0000000 │102 年6 月21日│
│料行林伯昌│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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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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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