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游蕙芬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天成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萬興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複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22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