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41號
TYDV,103,訴,541,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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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   告 乘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馮奕程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71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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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乘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