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24號
TYDV,103,訴,324,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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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4號
原   告 張坤松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   告 陳月好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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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