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4號原 告 張坤松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被 告 陳月好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