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高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琴
被 告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739,9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