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5號
TYDV,103,補,135,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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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戴細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728,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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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