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陳貴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一、被告鍾金蘭之住所或居所。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75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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