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1號
TYDV,103,補,121,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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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貴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
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
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鍾金蘭之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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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