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查明鈞院95年度繼字第1266號限定 繼承案件之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爰依法請求閱無上開民事卷 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1266號聲明限定繼 承之案卷資料,並提出由關係人魯仲因申請之信用卡申請資 料、帳戶資料影本各1 份為證。惟觀諸本院95年度繼字第12 66號民事卷宗,乃係被繼承人朱自榮之繼承人魯仲因向本院 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而聲請人既未提出其為朱自榮之債權人 之證明文件,亦未釋明其是否為朱自榮之利害關係人,自難 憑其為繼承人魯仲因之債權人即認係上開民事案件之利害關 係人。此外,聲請人亦未釋明其與上開限定繼承案件有何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日後 如備齊資料亦得再行聲請閱覽卷宗,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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